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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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巩*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本金人民币74649.33元; 二、巩*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截止2021年9月1日的利息48434.5元,违约金4017.62元,手续费1602.33元; 三、巩*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自2021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