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210102814-2012-2016066901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102.4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但应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建平县房屋(面积119.16平方米)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未还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9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