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潍坊奥普蒂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奥普蒂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4900元,并以54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潍坊奥普蒂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实际收取649元(原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潍坊奥普蒂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