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无效部分的押金65717.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801.11元,保全费4520元,合共诉讼费16321.11元(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负担13869.28元,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51.83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2451.83元,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本诉诉讼费2451.83元。反诉受理费3995.47元(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75.44元(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1801.11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801.11元;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9474.33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796.58元),由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75.44元。开平市盛世华佳厨卫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8.89元,东莞市万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521.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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