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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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洛阳乐界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