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柴*、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借款146982.01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1日的借款利息5186.7元(含利息3753.73元,逾期利息1358.56元,复利74.41元);后续29982.01元借款利息,以2998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付,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付;其余11.7万元借款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约定到期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付,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付; 二、被告倪**、朱**、余*、赖**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被告柴*、陆**、倪**、朱**、余*、赖**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柴*、陆**、倪**、朱**、余*、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