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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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6136.46元; 二、驳回田**、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田**负担1757元,王**负担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