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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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62.02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与罚息572.7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6元,减半收取计75.78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