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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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告***、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413003.89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