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告***、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413003.89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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