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2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住***。 投资人:顾成华,该厂经理。 被申请人: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龙。 被申请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烈。 申请人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已提供担保。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钢支行的银行存款68.24778万元(账号:07×××38)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小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鑫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