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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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4-6岁生产母羊(品种不限)378只。到期后未能全部返还的,按照剩余数量每只1350元市场均价支付等值货币。 二、被告许**对吕**返还羊只以及支付货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吕**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被告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价格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司法鉴定费及交通费7192元(系原告垫付),由被告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和静中泰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3.35元,被告吕**、许**负担417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