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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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 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80474.36元; 8/9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戴**负担3480元,由原告邹**负担232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