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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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第1908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三、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00元,由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950元,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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