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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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武**、李**逾期交房违约金50676.48元; 二、驳回原告武**、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李**负担12.07元,由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