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武**、李**逾期交房违约金50676.48元;

二、驳回原告武**、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李**负担12.07元,由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