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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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超硕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449,510元; 二、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72,245.61元; 三、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从2021年6月8日起,以未清偿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 四、被告董**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2,449,510元、利息172,245.61元及2021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超硕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2.04元,减半收取13,88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董**对上述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