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贷款本金43113.58元;

二、被告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利息4226.59元(截至2021年9月20日);

三、被告凌**以贷款本金43113.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被告凌**支付违约金3078.23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凌**应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款项合计后(截至2021年9月20日为47340.17元),由被告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50418.40元,核定给付金额47340.17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93.89%,案件受理费1060.46元,减半收取530.2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40元,由被告凌**负担497.83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