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四洋特种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77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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