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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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四洋特种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77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