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被告何**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 二、由被告赵**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3.5‰的月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赵**、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