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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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安康市香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高新前卫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高新前卫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高新前卫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安康高新前卫商行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