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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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67.83元,合计59067.83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