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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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租赁费60,247.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0,24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元,由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