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济宁恒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惠万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0000元,并以2020年9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还款之日止。2、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5日被告经过和原告核对欠原告100000元款并写下欠条,现已还款40000元,还欠6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请支持原告的请求。 恒飞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经对账截止2020年9月5日欠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李效广在该欠据的欠款人处签字并加盖恒飞公司公章。后恒飞公司支付40000元,尚欠60000元货款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出具欠据明确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后支付40000元,至今尚欠60000元货款未支付属于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并从2020年9月5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恒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济宁恒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