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驿城区力勇工程机械经营部 济宁市金旺重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亮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王*、尤**、尤*赔偿经济损失808290.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鉴定费50000元,合计908290.45元。 二、驳回原告周**、王*、尤**、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济宁市亮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8元,由原告周**、王*、尤**、尤*负担375元,由被告济宁市亮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