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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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偿还代偿款2260.66元; 二、被告苏**、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苏**、靳**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