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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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33825元; 二、限被告洛阳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9225元; 三、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9225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元,由被告洛阳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