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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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罗*、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62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该利息以6627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