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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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1)新43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李**退还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度房屋租金583,333.33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1)新43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三、以上判决内容(一)、(二)项相折抵后,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李**支付2021年度房屋租金816,666.67元。四、驳回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李**、李**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1)新43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李**2021年度房屋租金、占有使用费1,400,000元;

四、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2021年7月3日解除;

五、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李**违约金420,000元及律师费122,778.36元;

以上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折抵后,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向上诉人李**、李**支付的款项为1,359,445.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六、驳回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911.34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4,816元,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095.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5,857元,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143元。上诉人李**、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6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9,279元,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227元。上诉人新疆东方好莱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2元,由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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