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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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7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林**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599元,其中本金3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本金160万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本金30万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本金10万元自2020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 三、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4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944元,由***负担36991元,由林**负担2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