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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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蓝翔实业集团豫凤电动车有限公司 河南蓝翔实业集团豫久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 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 三、耿**对河南蓝翔实业集团豫久车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共计6660806.167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耿**以最高额保证220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且含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5664元,由河南蓝翔实业集团豫久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蓝翔实业集团豫凤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0664元,由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