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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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荣*16125元、路**17767.08元、赵**15253.3元、刘**13745元、杨*17822元、王*12575.3元、高**15715元、倪**23182元、*13372元、周*15715元、周**13732元、杜**15309元、侯*16125元、张**22359元、李**13016元、刘**10950元、王*18543元、刘**10496.25元、孟**15309元、杜**23094元、李**19272.83元、刘**16125元、林**14907元、娄**16115元、葛*20401.89元、杨**14381元、程**12575.4元、杭*16125元、潘*14907元、邓**14463元、杜**12575.4元、高*15236元、王**15381元、李**18017元、杜*11451元、张*14575元、满*12954元、苏**16539元、程*11286元、田**15587元、白**11625元、焦**15309元、王**10950元、李*14907元、高**10640元、张**14096元、王**16958元、侯**19152元、周*11625元、李**26493.09元、程**13732元、刘**16958元、王**22696元、朱**20308元、殷**19939.90元、吴**20602.65元、王**16125元。

四、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荣*、路**、赵**、刘**、杨*、王*、高**、倪**、*、周*、周**、杜**、侯*、张**、李**、刘**、王*、刘**、孟**、杜**、李**、刘**、林**、娄**、葛*、杨**、程**、杭*、潘*、邓**、杜**、高*、王**、李**、杜*、张*利息损失(分别以荣*16125元、路**17767.08元、赵**15253.3元、刘**13745元、杨*17822元、王*12575.3元、高**15715元、倪**23182元、*13372元、周*15715元、周**13732元、杜**15309元、侯*16125元、张**22359元、李**13016元、刘**10950元、王*18543元、刘**10496.25元、孟**15309元、杜**23094元、李**19272.83元、刘**16125元、林**14907元、娄**16115元、葛*20401.89元、杨**14381元、程**12575.4元、杭*16125元、潘*14907元、邓**14463元、杜**12575.4元、高*15236元、王**15381元、李**18017元、杜*11451元、张*14575元为基数,自36人各自的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至顺德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满*、苏**、程*、田**、白**、焦**、王**、李*、高**、张**、王**、侯**、周*、李**、程**、刘**、王**、朱**、殷**、吴**、王**、王**、郝*、周*、高**、高**、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29元,由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1元,由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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