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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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吕**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申**、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各阶段剩余借款本金数为计息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2020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申**、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