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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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范**借款本金4314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负担1658元,被告***、丰**共同负担20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