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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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五项; 二、变更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7元,减半收取为2,329元,由***负担1,6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6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6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时获准缓交,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