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区支行支付透支款本金9600.57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7日的利息791.03元。

二、被告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区支行支付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9600.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利息791.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袁*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该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该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4-11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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