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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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陶*自愿分期支付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货款27132.9元及诉讼费248元,具体分期还款方案为: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货款7132.9元及诉讼费248元,计7380.9元;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计4个月),每月15日前支付货款5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指定的微信号:×××33。 二、若陶*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按期足额向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则双方之间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若陶*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未履行债务视为全部到期,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有权以货款27132.9元、诉讼费2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13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扣减已支付款项所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减的顺序依次为:诉讼费、违约金、货款; 三、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陶*负担(该款项由闽侯县潘氏蔬菜有限公司垫付,陶*应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