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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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柯**、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2010022017292951号《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345333.2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0月25日,利息11039.48元、罚息544.20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柯**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小径9号(自由人花园小径9号)2002房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费4955.49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