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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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0)阳银综授额字第000015号]于2021年10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25870元和复利96.3元(上述款项计至2021年9月24日止,从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敖**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8号]的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主文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29346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敖**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阳东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粤(2019)阳江市(阳东)不动产权第0****1号]的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主文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37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敖**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阳东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粤(2019)阳江市(阳东)不动产权第0****4号]的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主文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50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敖**、项**、***、苏**、敖**、梁**对本判决第二项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敖**、项**、***、苏**、敖**、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3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敖**、项**、***、苏**、敖**、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