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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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再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浙江蓝顿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2.判决浙江蓝顿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截至案涉债权投资计划提前到期日(2020年4月22日)已经产生但欠付的利息7944444.44元(投资资金利息=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占用天数×案涉债权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6.5%/360,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占用天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浙江蓝顿公司提前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2020年4月21日);3.判决浙江蓝顿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44434722.22元(提前还款违约金=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提前还款天数×案涉债权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6.5%/360×20%。提前还款天数自提前付款到期日2020年4月22日至案涉债权投资计划到期日2027年1月16日,共计2461天。);4.判决浙江蓝顿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全额支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欠付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其他款项之日(逾期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金额552379166.66元×万分之五/日×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提前付款到期日的次日2020年4月23日至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全额支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欠付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其他款项之日),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2209516.67元;5.判决浙江蓝顿公司支付中再资产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32753.21元;6.判决北大资源公司就浙江蓝顿公司第1项至第5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北大资源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因逾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金额554588683.33元×万分之五/日×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北大资源公司付款到期日的次日2020年5月1日至北大资源公司实际全额支付全部未支付款项之日);8.裁决浙江蓝顿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等)。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签署及约定情况。(一)2015年12月18日,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与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订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约定中再资产公司作为“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受托人,代表债权投资计划将债权投资计划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0元)以债权方式向浙江蓝顿公司投资并专项运用于投资项目“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项目”。 2016年12月20日,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与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署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对《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计划的募集期限、投资资金利率进行了变更。 《投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投资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投资期限约定:“本投资计划投资期限为十年。自投资资金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之日起至第十年的对应月对应日……。”第四条第二款投资资金利息约定:“1.利息的计算。投资资金利息从投资计划生效日起计算利息(即起息日)至本投资计划到期日止。即投资资金利息=投资资金本金×偿债主体实际占用天数×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360。2.利息的支付方式。偿债主体自投资资金起息日起,按季度支付投资资金利息,每季度首月的第25日为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到期日。……以后每个计息日均从上一个利息到期日起算至下一个利息到期日的前一日止。最后一期的利息连同投资资金本金在本金到期日一起支付。”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偿债主体应当在本金到期日将投资资金本金划入托管账户”。第十条第一款偿债主体构成违约的情形约定:“本投资合同生效后,偿债主体发生下列行为即构成违约:……8.偿债主体、保证人不按受托人或托管人通知偿还应付款项。9.未能履行本投资合同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义务。”第十条第三款违约赔偿责任约定:“……4.偿债主体如发生本投资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受托人提出终止本投资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给投资计划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前还款违约金按自偿债主体偿还投资资金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起至投资计划到期日之间预期利息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提前还款违约金=投资资金本金×提前还款天数×本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360×20%。5.截止还款日(即T日),若偿债主体未将应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入托管账户,且保证人未及时补足,受托人有权自T+1日起按偿债主体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逾期天数。……”《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本投资计划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年利率为6.5%。本限制不适用于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根据《投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的以上约定,在中再资产公司宣布债权投资计划提前到期时,中再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投资资金本金、欠付的投资资金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等。 (二)为担保浙江蓝顿公司在上述《投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就浙江蓝顿公司的债务向中再资产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保证人)分别与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签署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且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分别就《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对《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计划的募集期限、投资资金利率的变更出具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保证合同变更之确认函》(以下简称《变更确认函》)。《保证合同》及《变更确认函》与本案相关的主要约定具体如下:《保证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约定:“本保证合同担保债权范围包括偿债主体在《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第三条保证方式约定:“一、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若偿债主体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履行其债务,受托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二、偿债主体未按《投资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投资合同》约定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受托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五、受托人根据约定提前终止《投资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1.未履行本保证合同所作的声明与承诺。2.违反本保证合同的其他条款。二、保证人违约,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2.宣布《投资合同》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如果保证人违反《投资合同》或本保证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将代偿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的,除应当及时将代偿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保证合同》及《变更确认函》约定,北大资源公司应就浙江蓝顿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保证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中再资产公司有权宣布《投资合同》直接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投资合同》《保证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后,根据浙江蓝顿公司2017年1月11日的提款申请,中再资产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专用账户支付了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 目前,债权投资计划保证人之一北大方正公司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债权投资计划另一保证人北大资源公司也已经发生无法就其承担保证担保义务的资产支持票据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信用等级被下调等重大不利情形。 基于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出现的以上重大不利变化,中再资产公司决定《投资合同》提前到期。2020年4月17日,中再资产公司向浙江蓝顿公司发出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提前到期还款的通知函》(以下简称《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宣布案涉债权投资计划于2020年4月22日立即到期,要求浙江蓝顿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前向中再资产公司偿付投资资金本金、投资资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共计552379166.66元。但是,截至2020年4月30日,浙江蓝顿公司未按照中再资产公司在上述函件中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资金本金、欠付利息等相应款项,已构成《投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保证合同》第六条约定:“在《投资合同》生效后,偿债主体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之日(即T+1日)向保证人以传真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偿债主体应付未付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据此,中再资产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分别向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发送了《中再-方正杭州浙商财富中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提前到期还款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函》(以下简称《提前还款并承担保证责任通知函》),通知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案涉债权投资计划已于2020年4月22日到期,浙江蓝顿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应付款项,因此要求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但截至2020年4月30日,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均未按照中再资产公司在上述函件中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资金本金、欠付利息等相应款项,已构成《保证合同》及《变更确认函》项下的违约行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再资产公司根据《投资合同》《保证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约定提起本诉讼,要求浙江蓝顿公司、北大资源公司立即向中再资产公司连带偿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投资资金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三、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投资合同》第十七条、《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保证合同》第十四条均约定,与《投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相关的争议由受托人中再资产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蓝顿公司辩称,一、在浙江蓝顿公司作为偿债主体没有违约,且当期的利息到期日(2020年4月25日)没有到期的情形下,中再资产公司2020年4月17日单方面宣告《投资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提前到期,并要求浙江蓝顿公司在5日内支付超500000000元的款项,该行为不合情理。自中再资产公司2017年1月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发放之后,截至2020年4月17日,浙江蓝顿公司都一直按照《投资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总计支付利息为99756944.48元,并没有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没有违约。2020年2月之后,中再资产公司向北大方正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提起了诉讼。浙江蓝顿公司的债务人其他几家金融机构都没有起诉,只有中再资产公司起诉了,中再资产公司提起诉讼对浙江蓝顿公司的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二、中再资产公司的诉请不仅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的24%,而且收取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还收取逾期违约金,重复计息,属于利滚利。中再资产公司在2020年2月以后陆续向北大方正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北大方正公司管理人仅确认了本金而没有确认违约金,也是因为中再资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合理、不公平。截至2021年5月11日,中再资产公司发放的投资资金本金总额500000000元,在浙江蓝顿公司已经支付99756944.48元利息的情况下,中再资产公司还主张其余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等总额高达159581359.87元(高达32%,159581359.87元/500000000元=32%),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相关规定,浙江蓝顿公司不予认可。中再资产公司第2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实质为重复计息,属于利滚利。中再资产公司第4项诉讼请求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25%)的标准,高于目前的浮动利率LPR(3.85%),违约金标准过高。三、中再资产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且在浙江蓝顿公司一直按时付息也未违约的情况下,中再资产公司单方面宣告提前到期,浙江蓝顿公司要在5日内支付超500000000元的款项实属困难,难以承受如此高额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降低。首先,若中再资产公司未宣布提前到期、浙江蓝顿公司继续履行投资计划10年,截至2027年1月17日的应付利息为230118055.54元【500000000元*6.5%/360*(2461+88)天=230118055.54元】。在浙江蓝顿公司已经支付了利息99756944.48元的情况下,中再资产公司还主张其余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就高达158948606.66元,已经超过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履行投资计划10年应付利息的69.07%(158948606.66元/230118055.54元=69.07%)。其次,《投资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提前返款投资资金的情形,因此,中再资产公司明白浙江蓝顿公司有可能按照该约定提前返还投资资金:若浙江蓝顿公司在2022年1月16日提前返还投资资金,中再资产公司自2022年1月17日起将不再收取任何利息。因此,若中再资产公司未宣布提前到期、浙江蓝顿公司继续履约至2022年1月16日提前返还投资资金的情形下,浙江蓝顿公司应付利息为65180555.56元,中再资产公司的全部损失都不超过65180555.56元【2020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的利息,500000000元*6.5%/360*722天=65180555.56元】。再次,中再资产公司为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向投资人支付利息收益,而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及其《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仅收取年利率6.5%,那么,中再资产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的年利率不超过6.5%,而且中再资产公司还在前述利息收益中收取管理费;《投资合同》提前到期,中再资产公司作为保险类金融机构其风险承受能力强,其收回本金之后还能继续投资取得收益。浙江蓝顿公司认为中再资产公司主张的利息、全部违约金等合计应不超过《投资合同》及其《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利率6.5%(500000000元*6.5%=32500000元)。四、中再资产公司主张将投资资金500000000元计入逾期未付金额并以此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中再资产公司员工杨理嘉2020年4月17日电子邮件所述,中再资产公司单方面宣布《投资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提前到期,并要求浙江蓝顿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支付本金、利息等等;前述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限期支付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的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是中再资产公司单方面宣告的本息提前到期日,并不是《投资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五项约定的计收投资资金本金逾期违约金的还款日。《投资合同》属于金融类合同,其约定的计收投资资金本金逾期违约金的还款日应严格按照合同有关具体条款的定义、约定进行认定。根据《投资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40项以及第41项、第四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合同条款约定,还款日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定义;投资计划生效日为2017年1月16日,本金到期日应是《投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投资期限十年到期约定情形下的2027年1月16日,以及《投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偿债主体根据《投资合同》第七条约定提前返还投资资金情形下的还本日2022年1月16日,但绝不是中再资产公司一个单方面宣告的日期。浙江蓝顿公司未在2020年4月22日支付投资资金本金,并不满足《投资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五项约定的计收投资资金本金逾期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因此,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承担投资资金本金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投资资金本金500000000元不应计入逾期未付金额中。五、北大方正公司重整后,有投资者进来,最重要的还是盘活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中再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以赚取高额的违约金为目标,将严重影响浙江蓝顿公司生存,极大阻碍北大方正公司重整之后浙江蓝顿公司的继续经营发展,有悖于盘活企业资产继续经营的重整精神。六、中再资产公司请求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没有合同依据,应予驳回。 北大资源公司辩称,第一,中再资产公司请求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就浙江蓝顿公司的第1到第5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大资源公司认为,应当在法院确定各项请求计算标准,确认该笔债权的基础上,仅就截至2020年7月31日产生的上述各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北大资源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北大资源公司和北大方正公司等5家公司进入实质合并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7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但应扣除未到期期间的利息。计息的债权,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产生违约金的,该违约金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因此,中再资产公司诉请北大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的各项费用计算截止日应是2020年7月31日。第二,中再资产公司请求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因逾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违约金,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当中北大资源公司是为浙江蓝顿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北大资源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出浙江蓝顿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浙江蓝顿公司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进行清偿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根据上述专项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条第一款同样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中的《保证合同》专门设置了针对北大资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债务人的责任范围,而且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也远远高于《投资合同》的正常利息水平,所以应予以驳回。第三,实际上浙江蓝顿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状态,导致中再资产公司提前发出提前到期通知的原因,是包括北大方正公司在内的保证人存在违约行为,现北大方正公司已经进入重整,恳请法院考虑这一点因素,对本案相关费用作出一个合理的法律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8日,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与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第一条释义。34.其他应付款项:指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和处置费等费用。第二条投资资金规模、期限。一、投资资金规模。本投资计划预计投资资金募集规模为不超过500000000元,最低募集额为250000000元,以最终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的投资资金数额为准,但最低募集额不得低于注册规模的50%。如实际募集额低于注册规模的50%且偿债主体同意,需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报备,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最低募集额进行调整。二、投资期限。本投资计划投资期限为十年。自投资资金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之日起至第十年的对应月对应日止,若该年不存在划款日的对应日,则以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投资计划期限届满日。受托人和偿债主体双方均有权在投资资金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之日起满五年时申请偿债主体提前偿还全部本息。除此情形外,偿债主体不能提前偿还投资资金。第四条投资资金利率、利息及还本付息方式。一、投资资金利率。本投资计划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年利率为8.3%。本限制不适用于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二、投资资金利息。1.利息的计算。投资资金利息从投资计划生效日起计算利息(即起息日)至本投资计划到期日止。即投资资金利息=投资资金本金×偿债主体实际占用天数×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360。投资资金利息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2.利息的支付方式。偿债主体自投资资金起息日起,按季度支付投资资金利息、每季度首月的第25日为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到期日。偿债主体应当在利息到期日将应付投资资金利息划入托管账户,如利息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付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最后一期利息连同投资资金本金在本金到期日一起支付时,如本金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还本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资资金最后一期利息应加计至顺延后还本日的前一日。计息期为起息日起至当期利息到期日前一天止,第一个计息期包含起息日,不含利息到期日。以后每个计息日均从上一个利息到期日起算至下一个利息到期日的前一日止。最后一期的利息连同投资资金本金在本金到期日一起支付。三、投资资金本金偿还方式。投资计划自生效日起至第十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到期,若该年没有对应日,则在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到期。偿债主体应当在本金到期日将投资资金本金划入托管账户,如本金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还本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偿债主体根据本投资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前返还投资资金,偿债主体应在投资计划自生效日起第五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将投资资金本金划入托管账户,如该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则还本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四、为确保付息和还本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偿债主体应当不得迟于本息到期日前三十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还款计划,由受托人和独立监督人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同时,偿债主体应当在本息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准备足够支付当期还本付息的资金,并向受托人及托管人确认当期应付投资资金利息和/或投资资金本金金额。由受托人通知有关各方偿债主体当期应付投资资金利息和/或投资资金本金的到位情况。若偿债主体在还款日未将应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入托管账户,受托人有权在T+1日启动保证担保程序。第七条投资资金提前返还。一、投资资金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之日起满五年(以下简称提前还款日),受托人和偿债主体均有权申请偿债主体提前返还全部投资资金。受托人应当不迟于提前还款日前四个月召集受益人大会,对是否要求偿债主体在提前还款日返还全部投资资金进行表决,如果受益人大会表决要求偿债主体提前返还全部投资资金,受托人应当不迟于提前还款日前三个月向偿债主体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如果偿债主体申请在提前还款日返还全部投资资金,应当不迟于提前还款日前六个月向受托人发出《提前还款申请书》,受托人应当不迟于提前还款日前四个月召集受益人大会,如果偿债主体没有违反本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情形,受益人大会应批准偿债主体的提前还款申请,受托人应当不迟于提前还款日前三个月向偿债主体发出《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书》。除前述情形外,偿债主体不能提前偿还投资资金。二、偿债主体根据本投资合同第七条约定提前还款时,应在提前还款日将投资资金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项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一并支付。三、偿债主体就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申请提款或向受托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返还。第八条投资计划的增信措施。偿债主体为保证履行《投资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增强投资计划还本付息的保障能力。一、保证担保。1.《投资合同》签署时,保证人北大方正公司同意与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偿债主体签署《保证合同》,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和收益以保证担保形式为《投资合同》项下偿债主体的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投资合同》签署时,保证人北大资源公司同意与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偿债主体签署《保证合同》,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和收益以保证担保形式为《投资合同》项下偿债主体的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二、保证担保期间和范围。1.《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为本投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资计划终止日后两年的期间。2.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偿债主体在《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3.本投资计划终止时,如偿债主体已偿付了《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担保责任终止。三、启动保证担保程序。1.启动保证担保程序的情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有权启动保证担保程序。①若偿债主体在还款日未将应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入托管账户,受托人有权在T+1日启动保证担保程序。②本投资计划期限届满时,偿债主体对投资计划有未清偿的债务。③偿债主体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危及本投资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④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的。⑤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计划债权实现的情形发生。2.启动保证担保程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受托人应当在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之日(即T+1日)向保证人以传真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偿债主体应付未付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若在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保证人收到通知的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②偿债主体、保证人偿付不足时,受托人有权选择处置偿债主体资产或保证财产,所得价款用于偿付偿债主体应付未付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应当配合。③受托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到期债权的支付令或提起诉讼。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措施。第十条违约情形、违约赔偿责任及风险救济。一、偿债主体构成违约的情形。本投资合同生效后,偿债主体发生下列行为即构成违约:1.在本投资合同项下所做的陈述、声明和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造成本投资计划无法执行。2.未按约定提交提款申请书。3.偿债主体及保证人未落实偿债安排,造成在《投资合同》约定时间无法偿还投资资金本金、投资资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4.偿债主体挪用投资资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5.偿债主体或保证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后无法履行约定担保义务时,未向受托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且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致使本投资合同项下的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达不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要求。6.未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7.偿债主体、保证人不接受或协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受益人的监督质询和检查。8.偿债主体、保证人不按受托人或托管人通知偿还应付款项。9.未能履行本投资合同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义务。二、受托人构成违约的情形。1.当满足本投资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时,未向托管人下划款指令,造成投资资金未划给偿债主体。2.当偿债主体根据约定将应付利息或本金偿付至托管账户后,未根据约定向托管人指令分配支付给受益人,造成受益人索赔时。三、违约赔偿责任。1.当偿债主体满足本投资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时,因受托人的过错导致未能按约定日期、金额划转投资资金的,受托人应按逾期未划转投资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偿债主体支付逾期违约金。2.当偿债主体将应付投资资金利息或本金偿付至托管账户后,因受托人的过错导致未向受益人分配支付时,受托人应按逾期未分配支付投资资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受益人支付逾期违约金。3.募集资金到位,如偿债主体未按约定提交提款申请书,造成本投资合同终止时,偿债主体应当赔偿到位募集资金总额的10%。4.偿债主体如发生本投资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受托人提出终止本投资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给投资计划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前还款违约金按自偿债主体偿还投资资金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起至投资计划到期日之间预期利息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提前还款违约金=投资资金本金×提前还款天数×本投资计划年固定利率/360×20%。5.截止还款日,若偿债主体未将应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入托管账户,且保证人未及时补足,受托人有权自T+1日起按偿债主体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逾期天数。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受托人有权终止本投资合同,偿债主体除支付已经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外,应按提前终止本投资合同情形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给投资计划造成的其他损失。6.因偿债主体或保证人违约,导致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处置保证财产,处置费等相关费用由偿债主体承担。四、风险救济措施。偿债主体出现本投资合同第十条第一款项下任何违约行为时,受托人有权向偿债主体发出书面限期补救或改正通知,若偿债主体未能按期采取受托人认可的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或改正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偿债主体承担,救济措施不免除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1.书面通知偿债主体限期偿付应付投资资金利息、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2.启动保证担保程序。3.责令偿债主体限期提供其他有效补充担保。4.通知托管人从偿债主体专用账户直接扣划应付资金。5.依法处置保证人的保证财产。6.偿债主体逾期偿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天数超过一个月时,受托人有权终止本投资合同。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救济措施。第十四条税收及费用的承担。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投资计划约定的由投资计划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外,签约各方因本投资合同的签订、履行、保密等所产生的税收和费用,由签约各方自行承担。二、因偿债主体或保证人违约,导致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处置保证财产所产生的处置费等相关费用应由偿债主体承担。第十五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本投资合同自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本投资计划《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一、《投资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投资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投资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投资计划到期时,《投资合同》终止。四、若投资计划在本投资合同签署后设立失败,则本投资合同自动终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十八条其他事项。一、任何与《投资合同》有关的通知和文件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方式。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页已发出后经电话确认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在该邮件显示成功后经电话确认即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的,自接受方签收时视为送达。二、签约各方的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见合同当事人页。三、《投资合同》项下任何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均应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变更前的地址、号码、联系人发送文件或信息视为有效送达。 2015年12月18日,北大资源公司(保证人)、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和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条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债权范围包括偿债主体在《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一、偿债主体在《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为500000000元。具体担保金额以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通过后最终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的投资资金金额为准。二、投资资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第三条保证方式。一、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和收益以保证担保形式为《投资合同》项下偿债主体的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二、若偿债主体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履行其债务,受托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受托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无论保证人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受托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为本投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资计划终止日后两年的期间。二、投资计划终止时,如偿债主体已偿付《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责任终止。第六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在《投资合同》生效后,偿债主体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之日(即T+1日)向保证人以传真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偿债主体应付未付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若在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保证人收到通知之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受托人有权在启动担保程序时对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三、本保证合同载明的担保金额将随偿债主体逐步偿还《投资合同》约定的债务而相应递减。四、本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受托人。五、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受托人要求,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六、在本保证合同存续期间,如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和业务调整等相关情况,应当在发生该事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七、保证人对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行使或实现债权予以配合,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八、本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本投资计划的利益。九、如果受托人与偿债主体协商变更《投资合同》条款或委托人/受益人依法将其在投资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本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十、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本投资计划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其他应付款项。(2)投资资金利息。(3)投资资金本金。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启动保证担保程序。一、启动保证担保程序的情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有权启动保证担保程序:1.若偿债主体在还款日(即T日)未将应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入托管账户,受托人有权在T+1日启动保证担保程序。2.投资计划期限届满时,偿债主体对投资计划有未清偿的债务。3.偿债主体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危及《投资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4.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规定的。5.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计划债权实现的情形发生。第九条信息披露。二、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突发事件的,应当在发生该事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1.未履行本保证合同所作的声明与承诺。2.违反本保证合同的其他条款。二、保证人违约,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行使本款第5项措施。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2.宣布《投资合同》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投资计划利益的行为。4.扣划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务。5.以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果保证人违反《投资合同》或本保证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将代偿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的,除应当及时将代偿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月18日,案外人北大方正公司(保证人)、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和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亦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保证合同》。 2016年12月20日,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与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1.偿债主体和受托人已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署《投资合同》,根据投资合同,经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注册,由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偿债主体持有的杭州浙商中心不动产项目,按照本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按固定利率支付预期利息并返还本金。2.现经偿债主体与受托人进一步协商,双方同意对投资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为此,偿债主体与受托人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以修改投资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一、经偿债主体与受托人协商同意,对投资合同的条款修改如下:1.投资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投资资金规模。本投资计划预计投资资金募集规模为不超过500000000元,最低募集额为250000000元,以最终划入偿债主体专用账户的投资资金数额为准,但最低募集额不得低于注册规模的50%。如实际募集额低于注册规模的50%且偿债主体同意,需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报备,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最低募集额进行调整。本投资计划的募集期限为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对投资计划出具注册文件之日起十二个月,募集足额,受托人可提前结束募集。本投资计划资金募集为一次性募集一次缴款,即委托资金一次性划入托管账户。”偿债主体与受托人同意,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对应替代投资合同中的相应条款。2.投资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投资资金利率。本投资计划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年利率为6.5%。本限制不适用于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偿债主体与受托人同意,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对应替代投资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二、偿债主体与受托人进一步同意,除按本补充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外,投资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各方所遵守。三、本补充协议自偿债主体与受托人签署之日起成立,于投资合同生效之日同时生效,若投资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本补充协议应自动终止。四、本补充协议自成立之时起即构成投资合同的一部分,且投资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不相一致之内容、投资合同中被本补充协议修改之内容均应以本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2016年12月20日,中再资产公司就《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签署修订情况向北大资源公司发出了《变更确认函》,北大资源公司在《变更确认函》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2016年12月20日,中再资产公司就《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签署修订情况向案外人北大方正公司发出了《变更确认函》,北大方正公司在《变更确认函》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2017年1月16日,浙江蓝顿公司收到了中再资产公司划付的500000000元投资本金。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浙江蓝顿公司依据《投资合同》按期、按时共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利息99756944.48元。 2019年11月27日,中再资产公司向浙江蓝顿公司发送了《关于增加抵押物及相关增信措施的函》,要求增加浙商财富中心物业抵押和浙江蓝顿公司其他应收款质押作为本债权投资计划的增信措施。请浙江蓝顿公司于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书面回复。浙江蓝顿公司未进行回复。 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3日,中再资产公司与浙江蓝顿公司通过邮件对协调增信措施进行了沟通。 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申42号裁定,认为北大方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认可已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北大方正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最终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北大方正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年3月16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布《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履行担保义务的公告》称,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华能信托·北大科技园经营物业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提前还款日为2020年3月12日,借款人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北大资源公司作为保证人,因资金紧张,未能履行本次提前还款保证担保义务。 2020年4月17日,中再资产公司向浙江蓝顿公司发出《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表示因投资计划保证人之一北大方正公司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投资计划另一保证人北大资源公司也已经发生无法就其承担保证担保义务的资产支持票据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信用等级被下调等重大不利情形。基于投资计划保证人出现的上述重大不利变化情况及相关主体的违约情况,中再资产公司宣布《投资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提前到期,要求浙江蓝顿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前向中再资产公司偿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共计552379166.66元。浙江蓝顿公司认可收到了《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但未按照《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向中再资产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4月23日,中再资产公司分别向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发出《提前还款并承担保证责任通知函》,表示因投资计划的保证人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情况及相关主体的违约情况,《投资合同》已于2020年4月22日提前到期,因偿债主体浙江蓝顿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全部债务,因此要求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北大资源公司、北大方正公司均未按照《提前还款并承担保证责任通知函》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向中再资产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大方正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20年8月27日,中再资产公司向北大方正公司等五家公司申报债权总计608626661.42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7944444.44元,违约金97564759.98元,诉讼费2817457元,律师费300000元。最终,北大方正公司等五家公司管理人对本金500000000元进行了确认,其余108626661.42元暂未确认,理由是对于诉讼、仲裁未决或者需通过诉讼、仲裁确认责任范围的债权,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前,暂时无法确定债权金额。 2020年5月8日,中再资产公司与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签订《方正项目争议处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并于2020年7月27日支付了300000元律师费。 为了本案的财产保全,中再资产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332753.21元保险费。 2020年2月28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联合﹝2020﹞040号,确定将北大资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并将涉案债权投资计划的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并列入可能下调信用等级观察名单。 2020年4月10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联合﹝2020﹞068号,确定将浙江蓝顿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将北大资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并将涉案债权投资计划的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 2020年6月23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及其相关债项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联合﹝2020﹞133号,确定维持浙江蓝顿公司长期信用等级为C,维持担保方北大资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并维持涉案债权投资计划的信用等级为C。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投资合同》《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再资产公司能否主张《投资合同》提前到期;2.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北大资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4.北大资源公司是否应向中再资产公司支付逾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1,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和北大资源公司(保证人)共同签署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项约定,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条约定对三方均有约束力。而2020年3月16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布《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履行担保义务的公告》,表示其作为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因资金紧张,未能履行本次提前还款保证担保义务。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0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将北大资源公司的信用等级由A级下调至C级。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北大资源公司作为《投资合同》的保证人,已经出现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出现丧失商业信誉、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因此,中再资产公司有权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 关于争议焦点2,中再资产公司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后,向浙江蓝顿公司送达了《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宣布《投资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提前到期,要求浙江蓝顿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前向中再资产公司偿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共计552379166.66元。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浙江蓝顿公司收到了《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但其未按照《提前到期还款通知函》的要求支付款项,故,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500000000元投资本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关于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截至案涉债权投资计划提前到期日(2020年4月22日)已经产生但欠付的利息7944444.44元,属于《投资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浙江蓝顿公司应按照约定进行支付,对中再资产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为保证人北大资源公司出现了丧失商业信誉、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从而造成中再资产公司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浙江蓝顿公司在中再资产公司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前并没有违约行为,现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不属于《投资合同》中第五条、第七条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同时,违约金在法律上是对一方当事人违约从而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补偿行为,是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果的一种预先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都有相应的解释。中再资产公司宣布《投资合同》提前到期后,除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外,同时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此项主张足以覆盖其损失,故本院对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浙江蓝顿公司辩称中再资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率过高,要求调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规定,即债务人融资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涉及金融机构的商事纠纷案件亦按照此规定执行。本案中再资产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故本案受上述规定约束。现中再资产公司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年利率并没有超过24%,浙江蓝顿公司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浙江蓝顿公司应支付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金额507944444.44元×万分之五/日×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提前付款到期日的次日2020年4月23日至浙江蓝顿公司实际全额支付全部投资资金本金、欠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其他款项之日止)。 因《投资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出现风险后,中再资产公司有权书面通知浙江蓝顿公司限期偿付投资资金利息、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投资合同》第一条第34条对其他应付款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故,中再资产公司要求浙江蓝顿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因诉讼保全支付的保险费632753.2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投资合同》签署时,北大资源公司(保证人)与中再资产公司(受托人)、浙江蓝顿公司(偿债主体)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和收益以保证担保形式为《投资合同》项下偿债主体的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偿债主体在《投资合同》项下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现浙江蓝顿公司没有按照中再资产公司通知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资金本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因此,北大资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浙江蓝顿公司未支付的资金本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大资源公司辩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北大资源公司和北大方正公司等5家公司进入实质合并重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再资产公司对北大资源公司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中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应是2020年7月31日。庭审中,中再资产公司对北大资源公司此项答辩意见表示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北大资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浙江蓝顿公司追偿。 关于争议焦点4,担保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其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出主合同的责任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本案《保证合同》中针对北大资源公司担保责任约定的专门违约责任应当认定为大于主债务,此部分的约定无效。同时,中再资产公司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已经能够覆盖其损失部分,故本院对中再资产公司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支付逾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投资本金500000000元; 二、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944444.44元; 三、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7944444.4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至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共计632753.21元; 五、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的第三项逾期还款违约金中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907元,由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2474元,由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433元。 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蓝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