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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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明人广告工作室 河池市金城江区森和广告材料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明人广告工作室、莫*付给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森和广告材料经营部货款261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森和广告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森和广告材料经营部负担507元,由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明人广告工作室、莫*负担33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50××××39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5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