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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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冶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的经济损失39557.07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427元,由原告陈**负担3033元,由被告大冶市人民医院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