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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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经开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广利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郏县经开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