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代**支付原告张**赔偿款共计70880元。

二、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对上述708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张**394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由原告张**承担1211元,被告代**承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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