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80,由被告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20)豫11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5月25日查明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

2、2021年5月25日查明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11日查明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1日已轮候查封该房产。

4、2021年5月26日查明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申请人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申请不再要求法院进行外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查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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