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驰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庞大双龙(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吉顺百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已解除。

二、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资款900033.6元(含购车款、服务费、物流费)。

三、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76406.6元(按本金900033.6元,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7日暂计至2018年5月7日,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五、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在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5元,由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765元。

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西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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