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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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益正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凉益正商贸有限公司向甘肃资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20日利息3650867.48元,2021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复利458237.76元,2021年6月21日以后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 二、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县华亭一中东侧及北侧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17)华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对第一项内容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甘肃资产公司在其抵押财产处置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李*、马**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李*、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凉益正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46元,由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600元,平凉益正商贸有限公司、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李*、马**负担124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