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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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款250000元及违约金(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6月7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给原告佛山市高明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负担,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