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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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川县龙安钢脚手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1622执10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龙川县龙安钢脚手架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