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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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普惠卡透支本金103583.35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但应扣除自2020年10月21日起已还未予抵扣的相应款项,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 二、被告张**对被告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6元,减半收取计1331.3元,由被告张**、张**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