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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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会区大泽镇精工古典家具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会区大泽镇精工古典家具商场支付货款578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计算,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新会区大泽镇精工古典家具商场负担709.61元、被告李**负担964.39元。原告新会区大泽镇精工古典家具商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4.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96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