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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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 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与被告朱**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朱**、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4964.77元及利息6740.25元,合计331705.02元(本金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324964.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限被告朱**、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偿还贷记卡-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借款本金35897.6元、利息1037.46元及违约金(含滞纳金)553.33元、手续费494.19元,合计37982.58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35897.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四、限被告朱**、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偿还贷记卡-金穗乐分卡借款本金59313.68元、利息256.85元、违约金499.29元、手续费899.99元,合计60969.81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5931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五、被告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郭*所欠《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4964.77元及利息6740.25元,合计331705.02元(本金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324964.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9.86元,由被告朱**、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